| 词条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施行。共8条。它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 (含3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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