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侵权责任而不同于契约担保责任。适用于契约担保事项以外或受害者同制造、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场合所发生的损害。我国和其他实行产品责任制度的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参见“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
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须产品有瑕疵; 第二,须产品给人造成伤害; 第三,须产品瑕疵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通常由受害者负担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产品实际上存在瑕疵,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是因该产品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