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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初级收益分配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一、初级收益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广大农民逐步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1955年,河南省大部分地区建起初级农业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制度上,实行土地和劳力比例分红,按劳分配。合作社的总收入,除扣留当年生产费用,缴纳税金和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公益金外,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其余的则根据社员的劳动工分实行按劳分配。土地和劳力的分配比例,由各个初级社的社员大会决定,一般是“地四劳六” (土地占四成,劳力占六成)、“土三劳七”(土地占三成,劳力占七成)或“土二劳八”(土地占二成,劳力占八成)。其中,按劳力分配的比例要大些。
据1955年对河南省181 232个初级社、696.1万入社农户的调查,其经济收益分配情况见表10-1-1。

表10-1-1 初级时期收益分配及比重
(1955) 单位:万元

 一、总收入二、各项费用三、纯 收 入
合计人均
(元)
1.农业
收入
2.林牧
副渔
收入
3.其他
收入
合计1.生产
费
2.管理
费用
3.其他
费用
合计1.国家
税收
2.集体提留3.社员分配
小计公积金公益金小计人均
(元)
金额
比重
276 491
100
85.2
—
250 684
90.7
24 103
8.7
1 704
0.6
72 026
26.1
67 012
24.2
2 450
0.9
2 564
0.9
204 465
73.9
3 680
1.8
12 473
6.1
10 019
4.9
2 454
1.2
188 312
92.1
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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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4 3: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