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实行商标通过注册取得权利的制度,即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国家设立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商标使用人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权,该商标即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商标注册,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为了加强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少数商品商标的管理,我国对某些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 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 《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目前,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人用药品指人用中成药(包括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不含农药、兽药。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但是,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❷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❸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❹同“红十字”、“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❻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❼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由县级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中国商标事务所等。按照《商标法》 的规定,商标注册的具体步骤为:
(1) 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商标注册,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注册申请书》 1份、商品图样10份 (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列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作为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申请书应当按照 “一个商标一件申请” 的方法填报,即一件申请只能请求注册同一类商品上使用的一个商标。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法实施细则》 还特别规定,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管理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 初步审定。是指商标局对注册申请进行的第一道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注册规定的,予以公告。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议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4) 核准注册。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即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至此,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 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此情形之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