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 释义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1979年10月2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现行文本共18条。《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所有者必须在给予保护的许多国家分别申请注册,按本《协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既可免去申请人分别向各缔约国申请注册的麻烦,又可节省大量申请费用。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每隔20年可再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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